危房,即危险房屋。据《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》,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,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,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。
危房鉴定方法:
一、危房分为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:
(1)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;
(2)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。
二、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,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:
(1)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;
(2)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。
三、危房鉴定应以地基基础、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为基础,结合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,全面分析,综合判断。
四、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, 应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关联的:
(1)若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,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;
(2)若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,则应联系结构判定危险范围。
五、在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上, 应考虑下列因素对地基基础: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的影响:
(1)结构老化的程度;
(2)周围环境的影响;
(3)设计安全度的取值;
(4)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;
(5)危险的发展趋势。
危房鉴定后处理:
1、观察使用
适用于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后,尚能短期使用,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。
2、处理使用
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,可解除危险的房屋。
3、停止使用
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,暂时不便拆除,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。
4、整体拆除
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,需立即拆除的房屋。